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六公克(包裝重○.
二四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一七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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