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簡瑞瓶 被告 馬逸榮
馬武寬 馬秉鋐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洪妗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6,513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6,300元/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7/8+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53,400元×7/8=2,686,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