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徐翊 甄
徐誘密 許瓊文 許展銘 許睿潔 被告 徐玉麟
王惠珍 徐敬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號、面積489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700元,是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765,300元(計算式為:7,700489=3,765,300),而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有8人,原告等5人共同提起本件訴訟,其比例應為8分之5,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等5人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353,313元(3,765,300元5/8=2,353,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