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債權人 王隆明 債務人 薛張菊芳
薛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已裁定由債務人連帶負擔者外,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合併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規定即明。如債權人就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同一債務分別請求時,為求程序之經濟,並使同一債權不致有二以上之執行名義同時存在,此時應以合併裁判為宜。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薛張菊芳、薛豊榮向其借款後,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交其收執,詎屆期未獲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薛張菊芳、薛豊榮分別核發給付金額及利息如第一項內容之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原因事實及所附之證物,其對債務人之請求顯係基於同一債權而發生,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本得請求債務人等2人連帶給付,故本件應以合併裁判為宜;又債權人因分別以二案請求而繳納之他案裁判費,亦不應由債務人負擔,爰裁定此部分裁判費由債權人負擔。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94、50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2年11月2日│12,500,000元│103年1月2日│CH56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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