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