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王 李素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