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調字第2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交測量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前段定經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其與相對人乙○○等人所共有之新竹市○○段○○○○號土地予以分割,測量費新臺幣5,000元應由聲請人預為繳納,爰裁定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