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蔡馮鳳連 被告 邢潘靜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朱盈吉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