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美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美琴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美琴因過失傷害及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美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104年11月│本院107年│107年12月28│同左│108年1月26日│││││,如易科罰金│13日│度原交簡字│日│││││││,以新臺幣││第84號││││││││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6月│106年7月19│本院107年│108年2月21日│同左│108年3月26日│編號2至3,經││││,如易科罰金│日│度審原易字││││本院107年度││││,以新臺幣││第5號││││審原易字第5││││1000元折算1││││││號判決定應執││││日。││││││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竊盜│有期徒刑6月│106年7月20│本院107年│108年2月21日│同左│108年3月26日│1000元折算1││││,如易科罰金│日│度審原易字││││日。││││,以新臺幣││第5號││││││││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