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40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公克)暨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40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採取尿液名冊、扣案物照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是被告前開案件遭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