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