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42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王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林口區,此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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