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娣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03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00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53元整及違約金4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00元整自095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5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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