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簡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繼鋒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繼鋒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
一、黃繼鋒為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號6樓、桃園市○鎮區○○路○○○號,下稱員和公司)之業務主任。其於民國109年5月間,獲悉客戶豐逸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下稱豐逸公司)標得南投縣鹿谷鄉公所(下稱鹿谷鄉公所)發包之「鹿谷鄉第一期銘恩堂三樓納骨櫃增設及防漏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且豐逸公司負責人 賴秉宥 請其提供合於本案工程需求之防水材料試驗報告送審,黃繼鋒明知員和公司並無合於本案工程規格之材料可提供,惟為取得本案工程之材料供應業務,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年5月間某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使用員和公司配發之筆記型電腦,將存放於電腦內如附表所示之原始試驗報告,透過電腦編輯軟體變造該等報告之編號、日期、樣品、試驗項目、結果等內容(各自變造之內容詳如附表「變造之部分」欄所示)後,再將變造完成後之試驗報告列印1式3份之紙本,將紙本於翌日郵寄予豐逸公司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具如附表所示原始試驗報告單位製作文書之正確性、完整性。嗣豐逸公司於同年6月5日將取得之試驗報告轉寄至鹿谷鄉公所委託之張迺樑建築師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審核,為該事務所設計師 王傳仁 查悉有偽,乃轉知鹿谷鄉公所告發。
二、案經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繼鋒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傳仁、賴秉宥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原始試驗報告、變造後之試驗報告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利用電腦設備變造準私文書復於列印後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主觀上係為符合本案工程契約所定之材料防水需求,基
於單一犯罪目的,在密集時間內陸續變造附表所示各試驗報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然被告雖原係透過電腦就原始試驗報告之電子檔進行變造,然嗣已將變造過後之內容以紙本列印後,方將紙本資料交付以行使,是被告並非直接行使變造後之電磁紀錄,其行為仍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然論罪之法條仍係刑法第216條,對被告之防禦權亦不生影響,於此說明。
㈣本院審酌被告為取得材料供應之業務,而以前述之手法行使
變造私文書,所為損及如附表所示原始試驗報告單位製作文書之正確性、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人中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即附表編號6)達成和解,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悔意;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其雖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然業已坦承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如前所述,是本院認被告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應已能知所警惕,其本案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案確定日起之1年6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倘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至如附表「變造後試驗報告名稱」所示之試驗報告,雖均為被告所變造,然既已交付予豐逸公司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原始之試驗報告名稱│變造後試驗報告名稱│變造部分│││/出處│/出處││├──┼─────────┼─────────┼───────┤│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樣品名稱」、│││限公司(SGS)材料│限公司(SGS)材料│「試驗日期」、│││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報告編號」、│││告(編號:HV-18-05│告(編號:HV-18-05│「報告日期」、│││737號)│725)│「試驗項目」、││├─────────┼─────────┤「試驗方法」、│││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結果」│││22頁│89頁││├──┼─────────┼─────────┼───────┤│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樣品名稱」、│││限公司(SGS)材料│限公司(SGS)材料│「試驗日期」、│││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報告編號」、│││告(編號:HV-16-07│告(編號:HV-16-07│「報告日期」、│││659X號)│106X號)│「試驗項目」、││├─────────┼─────────┤「試驗方法」、│││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結果」│││17頁│82頁││├──┼─────────┼─────────┼───────┤│3│標準檢驗科技股份有│標準檢驗科技股份有│「收件日期」、│││限公司(TGS)試驗│限公司(TGS)試驗│「試驗日期」、│││報告(編號:PL-18-│報告(編號:PL-18-│「報告編號」、│││01431X號)│01401X)│「報告日期」、││├─────────┼─────────┤「試驗項目」、│││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單位」、「試│││21頁│93頁│驗結果」、「要│││││求值」、「試驗│││││方法」│├──┼─────────┼─────────┼───────┤│4│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材│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材│「樣品名稱」、│││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複│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複│「收件日期」、│││合材料研究室試驗報│合材料研究室試驗報│「報告編號」、│││告(編號:0000000│告(編號:0000000│「報告日期」│││-3號)│-3號)│││├─────────┼─────────┤│││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14頁│96頁││├──┼─────────┼─────────┼───────┤│5│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管理編號」、│││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樣品名稱」、│││技研究中心防水材料│技研究中心防水材料│「報告編號」、│││試驗報告(編號:EP│試驗報告(編號:EP│「收件日期」、│││-S-0000000000號)│-S-0000000000號)│「試驗日期」、││├─────────┼─────────┤「報告日期」、│││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項目」、│││23頁│97頁│「單位」、「試│││││驗值」、「規範│││││值」、「備註」│├──┼─────────┼─────────┼───────┤│6│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奈│「測試項目」、│││米光電磁材料技術研│米光電磁材料技術研│「測試方式」、│││發中心試驗報告(編│發中心試驗報告(編│「測試數據」│││號:106E100-01)│號:106E100-01)│││├─────────┼─────────┤│││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9頁、第24至25頁│108至1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