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契約價金743,988元及履約保證金74,39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8,387元(計算式:743,98
8+74,399=818,3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已繳8,150元,尚欠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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