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5號原告 阮佳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提出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並依同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補正後之起訴狀應附系爭之原處分書影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