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美芝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吳盟 分上列抗告人因公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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