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張小英 債務人 何善禎
一、㈠債務人張小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張小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叁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小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何善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