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聲請人 廖昱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依文 等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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