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40號原告 陳文鑄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植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承洋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鈞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件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為本票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之數額即票據面額新台幣(下同)250萬元計算,核定為2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確認原告對於被告之交付資金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為資金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交付資金債權數額250萬元(見本院卷第12頁)計算,核定為250萬元。
二、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計算式:250萬+250萬=5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5,750元,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75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