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7號聲請人 梁予綿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目前於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另據其民國104年1月至10月所提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每月薪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6,656元、26,736元、26,939元、28,591元、28,591元、28,591元、26,054元、27,700元、29,158元、27,700元,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7,672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而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乃以生活費用9,325元計算,另加計88年次之未成年之女梁○盈之扶養費4,867元與父母扶養費5,333元,經以每月固定收入27,672元加以減除後,餘額僅剩3,147元【計算式:27,672-(5,000+9,325+4,867+5,333)=3,147】,而債務人仍勉力提出每月清償債權人6,001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實已盡力清償;且縱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及債權額四成二,但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人之清償成數為斷。綜上而言,細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付款,每期償還6,001元,計分72期共六年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還款總金額為432,072元,還款成數為42%,已足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且依聲請人之過去消費及現在收入及支出情形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陽信商業銀行│86,082│8.33%│500│├──────────┼──────┼─────┼─────┤│台新商業銀行│322,193│31.18%│1,871│├──────────┼──────┼─────┼─────┤│富邦商業銀行│95,670│9.26%│556│├──────────┼──────┼─────┼─────┤│匯豐商業銀行│302,252│29.25%│1,755│├──────────┼──────┼─────┼─────┤│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10,058│0.97%│58││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大商業銀行│112,485│10.88%│653│├──────────┼──────┼─────┼─────┤│凱基商業銀行│65,345│6.32%│379│├──────────┼──────┼─────┼─────┤│日盛商業銀行│39,322│3.81%│229│├──────────┼──────┼─────┼─────┤│債權總額│1,033,407│每期金額│6,001│├──────────┼──────┼─────┼─────┤│清償成數│約42%│清償總額│432,07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