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祐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470、2036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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