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36號原告 馬國慶 被告 廖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