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沛亨國際有限公司
號4樓法定代理人 張秋紅
一、上列原告請求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體之民事法條規定)。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書狀主旨係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