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書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書榕於民國110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竹山鎮鯉南路由南往北方向(如意街往建國路)行駛,行經該路段74之21號前,本應注意汽(機)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在劃設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逆向駛入對向車道,適有告訴人 高佳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建國路往如意街)行駛,行至上開地點時,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此發生碰撞,兩人均人車倒地(告訴人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損傷、上門牙缺牙、左側拇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1年7月25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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