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72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法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