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785號債權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785號債權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