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之刑確定並曾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假釋中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視為已減其宣告之刑。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