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經判處如附表所之刑確定並曾定其應執行刑,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假釋中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之刑。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褫奪公權期間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