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報案記錄或辦理掛失止付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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