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5號抗告人 李德寅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為110年度勞小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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