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黃琳珈 (原名: 黃琳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琳珈(原名:黃琳雁)於民國95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6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1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17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琳珈(原│自民國097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56603│名:黃琳雁│06月25日│8月31日止││││元│)00000000│起││││││0000000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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