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楊孛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5,2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