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紀景揚 債務人 洪桂美 債務人 陳乃妤
一、債務人洪桂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桂美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乃妤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