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彬祐 等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96號分割共有物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91,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