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慧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慧孜於92年11月2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YOUBE予備金、信用卡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9,692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慧孜│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5211││12月14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洪慧孜│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6728││6月21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