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張秋雲 即 曾坤耀 之繼承人
曾淑貞 即曾坤耀之繼承人 曾淑萍 即曾坤耀之繼承人 曾功進 即曾坤耀之繼承人 曾柏元 即曾坤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坤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