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銀珍受刑人吳禮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銀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鍾銀珍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於傳喚、拘提受刑人未獲後,即通緝受刑人之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鍾銀珍應於民國103年3月4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自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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