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雲明係受僱於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茂榮公司)之職業聯結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上午6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拖載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自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路旁金茂榮公司內起駛,欲進入快速路2段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起駛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貿然起駛進入快速路2段之車道,適有告訴人 南孟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往觀音鄉方向行駛至上開路段,因被告之上開過失,南孟穎為免兩車發生碰撞,緊急煞車而機車失控倒地滑行,致使南孟穎受有左肘及左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葉雲明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南孟穎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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