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佰元壹張(號碼:CQ281880VJ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樂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100元紙鈔1張(下稱扣案紙鈔),經鑑定係偽鈔,有中央印製廠112年5月23日中印發字第1120002074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23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
㈡、扣案紙鈔經送鑑定,與真鈔之樣張並不相符,有中央印製廠112年5月23日中印發字第1120002074號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1至53頁),是扣案紙鈔並非真實之我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