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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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田治宇
田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