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劉吉軒
劉黃秋蔭 被告 陳俞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不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