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告LETHANHVY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被告 許哲禎
上列被告許哲禎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364號),經原告LETHANHVY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