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告LETHANHVY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被告 許哲禎

上列被告許哲禎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364號),經原告LETHANHVY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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