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4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