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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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 吳鴻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淑寧 │凱基商業銀行│108年7月│500,000元│AH0000000││││營業部│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