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