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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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 曾俞燁 被告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林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9頁、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