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聲請人 吳錦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前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5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補正後,逾期未補正,而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在案。經核聲請人請求本件,所據事實與上開案件大抵相同,本院依聲請人之請求事實暫定為家事訴訟之履行契約事件後,聲請人來狀表示所請為家事非訟事件,然未見敘明法律上依據。
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㈠完整之聲明及請求事項。㈡被告或相對人。㈢依聲明及請求事項所應繳納之裁判費。㈣所據原因事實。該補正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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