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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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7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78號聲請人 盧昭榮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74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扣除週六及週日而認定聲請人抗告逾期,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警察違法搜索、採尿,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另聲請人係因確診新冠病毒遭強制隔離而未能到庭,非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稱無故未到,請求給予重新陳述及裁量之機會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