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77號聲請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就不同案件中雖有裁量權,惟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法院就量刑部分,未有公平之標準,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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